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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翔de希望 发表于 2019-8-16 10:0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保留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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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动解放军是对“一国两制”的破坏?专家:请看邓小平35年前讲话原创 观察者网 2019-08-15 19:59:58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8月15日举行吹风会,请专家学者谈对香港当前事态看法,并答记者问。
会上香港无线电视记者提问称:最近我们看到解放军方面也提出了一些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香港的基本法,是可以宣布香港进入紧急状态,还可以把全国性的法律引入到香港。现在看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已经要采取这个决定?如果真的采取这个决定,有些香港人就担忧,解放军一旦进入香港去行动的话,就是对“一国两制”很大的破坏,可能会令香港的局势更不可收拾。
中国人民大学“一国两制”法律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韩大元表示,今天我们很多专家都谈到了如何回到法治。第一个问题,我们大家都知道,“一国两制”的前提是“一国”,国家的统一、尊严和安全是“一国两制”的根本出发点,任何一个国家都会把国家安全、统一作为国家首要的任务。我们讲“依法治港”,用法律来治理香港,这就意味着要通过法治维护国家的统一和主权,始终维护香港的繁荣与稳定,始终要保障基本法赋予香港市民的权利和自由。这是我们法治的一个基本要求。
第二,当国家面临一些情况的时候,按照国际的惯例和法治一般原则,在法律中,对一些可能出现的情形,都做了预防性的制度规定,或者法律规定。刚才你谈到的这个问题,首先,香港有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包括香港立法会通过的700多个条例,有《基本法》,有原有保留的法律,还有全国人大通过法律程序列入附件三的全国性的法律,我们认为法律是很完备的。第二,《驻军法》第14条明确规定了制度性安排,如果特区政府必要的时候,请求中央人民政府,请驻港部队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请求权是特区政府可以行使的,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以后,可以派出驻军人员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同时,《基本法》第18条第4款也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这是宪法和基本法明确规定的权力,它既有判断权,同时也有决定权、宣布权。但是这个权力的行使,根据《基本法》第18条第4款的解释,从学理上来说,它有法律的标准,一个是发生了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二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情况下,根据《宪法》和《基本法》第18条第4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宣布紧急状态。根据《驻军法》相关规定,驻港部队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的决定履行职责。这是法律上的规定。
至于刚才这位记者问的,这个规定的实施会不会造成“一国两制”的失败?我个人认为,“依法治港”的应有之义,就是通过法治来维护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以及香港的繁荣稳定和香港市民的权利和自由。如果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所以我们强调法治、回归法治,通过法治来解决香港面临的问题,这是我们唯一的途径。
如果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看一下,35年前,邓小平先生曾经在会见港澳同胞国庆观礼代表团谈话中说过,中央有权在香港驻军,驻军还有一个作用,可以防止动乱。那些想搞动乱的人,知道香港有中国军队,他就要考虑一下,即使有了动乱,也能及时解决。35年前制定《基本法》的时候,很多规定是个预防性的制度,我们要这样理解这个条款,它是学理上的立法原意之一。
以下为吹风会全文:
寿小丽: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欢迎出席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吹风会。上两周,我们举办了两场新闻发布会、吹风会,请国务院港澳办新闻发言人介绍对香港当前事态的立场和看法,受到大家的关注。很多记者向我们反映,希望能采访到更多方面的人士。根据大家的需求,今天我们请来了7位相关领域的专家出席我们的吹风会,请他们从各自角度谈一下他们个人对香港当前事态的看法。这几位专家是:中国人民大学“一国两制”法律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韩大元先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陈端洪先生;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教授何俊志先生;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邹平学先生;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副院长、教授,全球共同发展研究院副院长赵可金先生;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港澳研究室主任、世界政党与政治研究中心秘书长张建先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一国两制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法学院副教授田飞龙先生。下面先请韩大元先生作介绍。
中国人民大学“一国两制”法律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韩大元。本文图片均来自国新办网站
韩大元: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因为今天来的专家比较多,我了解他们的专业领域,所以根据大家的提问,我会适当做一些主持人的工作。我先说几句。
自修例引发香港社会的争议,特别是出现了持续非法集会和暴力行径以来,大家对香港目前面临的严峻形势感到担忧、不安和焦虑,特别是13号晚上在香港国际机场发生了部分非法集会者违背法治、阻碍大批中外旅客出入境自由、殴打旅客和记者,甚至是捆绑记者的双手,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暴力事件,这是对法治的公然挑战,也是对香港作为法治社会的非常严重的伤害。
我们可以看到,当法治受损害,法治失去它的权威的时候,我们每个人也是不安全的。法治是我们人类文明的共同价值,也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生活方式。我们之所以需要法治,就是因为法治保障公民的自由、尊严和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同时法治很重要的功能就是为社会和公众提供一个稳定的预期。所以我们说,法治的基本要义就是政府依法施政、市民守法、司法独立,尊重已有的规则和法律程序。
正是基于对法治条件下的秩序、安全和自由的稳定的信心,香港才成为繁荣、美丽的东方之珠。我们看到一个统计数字,香港法治的指数,1996年未回归时在全球排名才60多位,到2018年大幅度提高到第16位,法治成为香港社会的基本共识和核心价值,也是我们香港人最为自豪的一个价值观。但是,近期香港发生的一系列暴力事件,严重破坏了法治价值,超越了法治社会基本底线,让全社会、全国人民都极为痛心。
在法治社会,言论自由、游行、集会等自由是受到严格保障的,香港基本法、香港本地法律为公民行使这些自由提供了充分保障。但是,任何自由的行使都必须要遵循法治的原则,比如说《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17条明确要求,和平集会的权利不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宁和秩序。在社会生活当中,不同人士的政治分歧、对政府施政的不同意见、不同诉求的存在是正常的,否则的话我们就不需要法治了。但是,法治首先是规则之治,要尊重和遵守有效的法律规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则办事。如果我们对某些法律政策,包括对政府公共政策不满意、对法律不满意,可以通过法定的程序修改完善,在有些领域里,我们需要一个新的法律,有一个完善的法律程序来制定新的法律。但是,任何无视规则、破坏规则、超越法治的政治诉求,最终也会伤害法治本身。
我们大家都知道,自回归以来,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宪制秩序的基础。宪法和基本法明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一国下的法律地位,明确了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这些规定是“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核心要义,也是香港法治的根基。“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首要目的就是维护国家主权、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始终维护香港的繁荣与稳定。任何挑战国家主权、国家统一的行为,都是对“一国两制”原则底线的触碰,也是香港法律秩序所不能容忍的。
各位记者,面对严重的暴力和社会的撕裂,目前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就是全社会要回到法治的轨道,守护法治,依法凝聚共识。我看不出有比回归法治更好的解决问题的途径或者方法,我也相信这也是绝大多数香港市民的基本共识。经过两个多月的风波,人们都期待以法治的方式解决香港社会目前面临的各种争议。前天,香港机场管理局取得了香港高等法院做出的临时禁制令。根据禁制令,任何非法阻碍和干扰机场秩序的人要承担法律责任,违反禁制令的法律后果是很严重的,有可能被判藐视法庭罪。
从这样一个个案,我们已经看到,机场的秩序开始恢复,我们对香港的法治保持信心。虽然目前香港的法治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但是香港有深厚的法治传统,法治的力量会消除各种纷争,能够弥合分歧,重获共识,让香港社会尽快恢复秩序和安全。
我们作为从事法学和政治学研究的学者,也关注香港目前面临的问题,愿意跟各位记者交流近期香港的局势,特别是就法治相关的话题进行交流。当然,我们不是新闻发言人,我们是学者,我们的一些观点只是作为一种学者的看法。谢谢各位。
寿小丽:感谢韩大元教授。下面我们进入答问环节,提问之前,请记者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请大家提问。
南华早报记者提问。
南华早报记者:请问各位专家,修例运动到现在,中央提出了两个明显的方针,第一是止暴制乱,第二是爱国爱港群众与工商界人士联合谴责暴力,跟这些人划分界限。但是目前看来,这两个措施的效用并不是特别明显,而且在今天,又有一批公务员说会发起下一次的游行。请问,目前除了出台这两个主要的方针之外,还有没有其他的主要方法去考虑弥合社会的撕裂以及降低局势的温度?民间这些诉求是有很大的民意支持,是否已经不可以考虑,一个也不能答应?谢谢。
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邹平学。
邹平学:谢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大家知道,从6月份以来,香港因为修例引起的游行示威以及暴力冲击事件愈演愈烈,香港也正面临着回归以来最严峻的形势。8月7日,国务院港澳办和香港中联办举行的座谈会上,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当前最紧迫和压倒一切的任务就是止暴制乱,恢复秩序。刚才韩大元教授也讲了,法治作为香港的一个核心价值,是香港繁荣稳定的基石,也是每个香港市民切身利益的保护神,是香港再出发、再前进的核心竞争力。我也非常赞同强化法治思维、维护法治尊严、恢复法治秩序,是目前香港止暴制乱的最大武器,也是香港社会面对矛盾、解决冲突、平息乱象和遏制暴力的最大公约数。大家在电视和网络媒体上都看到了,最近一个时期,暴力分子冲击警方、围堵机场、堵塞交通、胁迫市民参与示威和罢工、非法禁锢和蓄意伤害、肆意侮辱国旗和国徽等行为。这些人的暴力行为正在不断升级,触犯了香港的多项法律,像《刑事罪行条例》《侵害人身罪条例》《航空保安条例》《公安条例》《国旗及国徽条例》,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法律后果也十分严重。
我们可以把两天前发生在香港国际机场的情况回顾一下。根据国际惯例,在机场这种十分重要的公共场所惹事生非,刑罚是相对比较重的。香港有专门的《航空保安条例》,第15条规定,如任何人以物件或行为导致或相当可能导致他人死亡或严重人身伤亡,危害或有相当可能危害机场安全运作,或者毁损机场设施,或者令机场服务无法继续进行,则涉嫌危害机场安全,一经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处终身监禁。从法律字面上来理解,香港机场发生的那些非法集会、破坏机场的公共设施、用手推车堵电梯和通道等,已经导致机场瘫痪。8月13日晚和14日凌晨,针对内地旅客的暴力行为、袭警等都构成了相关犯罪。
也有很多示威者认为,我没有参与暴力,我就是坐在那里阻止别人登机,或者不让他离开,不违法,其实这种行为也触犯了多重法律。首先他触犯了《公安条例》下的非法集结罪,其实也可能构成香港法律里说的“暴动罪”。我查了有关条例规定,比如说在《公安条例》中,如果公众集会或游行违反法律限制性规定,根据第17条A和第17条B可构成“未经批准集结”或“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若3人或以上集结,行为扰乱秩序或带有威吓性,意图造成或相当可能造成破坏社会安宁, 根据第18(1)条可构成“非法集结罪”等。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就是简单地举起双手,用身体来阻挡旅客离开机场或者进入旅客要去的区域,限制他人的自由进出,都极可能会触犯普通法下的非法禁锢的罪行。
我们看到机管局14日取得了法院临时禁制令,禁止任何人非法地及有意图地,故意阻碍或者干扰香港国际机场的正常使用,也不得在机场出席或参与任何机管局指定地方之外的示威、抗议或者公众活动,警方可以遵照法庭颁布的禁制令清场,如果有关人士违反禁制令,阻碍执法人员执法,涉嫌触犯藐视法庭罪。
2014年“占中”期间,就有团体向法院申请禁制令了,后来我们看到效果是不错的。
我们看到,在法律上,除了现在采取的手段外,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也可以根据《公安条例》或者《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宣布一系列恢复治安的命令或者规定,也就是说,当社会出现一些严重的危害秩序的行为时,可以在一段时间内禁止公众聚集、划定禁区、颁布宵禁令以及颁布一系列的紧急情况规则或者命令,所以香港的法律是非常健全的,有很多法律资源可以在严格执法的情况下解决当前的乱局。
这里我想呼吁参与非法游行集会的人士,特别是青年学生,要三思而后行,要看到这样的行为给他人的合法利益、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带来的严重危害性,要认清这样的违法犯罪行为给自己的前途带来的危害性。广大市民、学生家长和学校的老师,以及我们的各大媒体,要从爱护青年学生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旗帜鲜明地抵制和反对违法暴力行为,抵制和反对任何鼓动、蛊惑、教唆年轻人参与违法暴力活动的行为。我就讲这些,谢谢。
新加坡联合早报记者提问。
新加坡联合早报记者:我的问题是关于恐怖主义的定义。本周一港澳办也提到,香港出现了恐怖主义的苗头,前天机场发生暴力事件后,港澳办也做出相关的谴责,说这是近乎恐怖主义的行径,不过这个恐怖主义的定义有不一致的情况,昨天香港高层在记者会上有提到过,机场事故是严重,但是罪行并不构成恐怖主义行为。请问学者、专家们怎么看这个问题?恐怖主义的定义是什么?延伸来看的话,对恐怖分子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惩治措施?
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港澳研究室主任、世界政党与政治研究中心秘书长张建。
张建:刚才联合早报记者提的这个问题,是关于当前香港局势中大家很关注的一个议题,为什么呢?这涉及到中央对香港事态的定性和中央立场的问题。我个人的看法,首先,我建议记者朋友们去看一下刚出版的新一期美国《时代》周刊,里面有一篇文章,专门讲美国本土恐怖主义。这个文章大体的意思是,现在美国的执法部门和政府官员越来越把美国本土的极端暴力行为视作恐怖主义,而且文章里提出了很多美国政府包括执法部门怎么应对本土的恐怖主义,当然主要是应对极端暴力事件,以及在社会上怎么提出解决方案。
为什么美国会把本土的极端暴力行为视作恐怖主义呢?我觉得媒体记者肯定很关注这个问题,长期跟踪美国的新闻会看到,“9•11”以来,美国长期受到外部的恐怖主义袭击,其实这两年本土的恐怖主义也越来越多,这说明美国越来越把本土的国家安全重要性提到上面来了。实际上美国本土的恐怖主义,很多就是从极端主义、极端的暴力行为演化而来的。
第二,大家可以搜索一下,比如说联合国、欧盟、国际刑警组织,甚至包括西方的牛津词典里面关于恐怖主义是怎么定义的,方方面面的定义,都有一个共性,都把为了达到某种政治目的,以暴力、恐吓等不合法行为、破坏行为威胁国家安全、人民安全等作为“恐怖主义”。
去年年底,我作为学者去德国和荷兰做学术交流,跟德国、荷兰的一些官员、学者交流恐怖主义的定义,他们基本上都认同把国内的极端暴力行为视作恐怖主义。我就很奇怪,大家知道,德国、荷兰在欧盟,在世界上是相对非常安全的国家,为什么他们会有这种看法的转变?实际上就源于最近这几年来德国、荷兰、英国、法国等这些传统西欧国家受到的本土极端暴力行为的损害。
第三,刚才两位老师也都提到了,过去一周,香港发生的极端暴力行为,包括机场事件、用汽油弹袭击警察,这些事件导致了很严重的后果。刚才这位记者也提到了国务院港澳办对恐怖主义的看法。其实如果仔细分析港澳办的用语,其实并没有说现在香港出现的事态是恐怖主义,只是说出现这种苗头,近乎恐怖主义的行为,这个“近乎”或者“苗头”只是形容现在事态的严重性,就是说香港的暴力事件正在向这个过程过渡,如果不采取法治措施去惩治这些行为,遏制这些行为,它可能就会演化成真的恐怖主义行为。
那么怎么样遏制这些具有恐怖主义苗头的极端暴力行为呢?再回到西方一些国家的做法。大家知道,去年法国“黄马甲”运动发生之后,一直持续到现在,法国为了应对“黄马甲”运动,今年4月紧急通过了一个《反暴力示威法》,把蒙面抗议作为一个刑事案件,你如果不摘掉蒙面的工具,就视作一种刑事案件,可以判处一年以上的定罪,在西方来看这已经很严重了。
香港这种暴力发生之后,这几天香港社会方方面面很多人都表态反对暴力。从香港的反映来看,是和国际社会一致的,反对暴力是国际共识。怎么样遏制香港出现的这些极端暴力行为?有两个方面,第一方面,香港社会不能容忍这种暴力行为,要批判、批驳这种暴力行为。第二方面,香港执法、司法机构要严正执法、公正执法,处置推动或者进行极端暴力行为的个人或者团体。大家知道,香港的价值观和西方很相似,香港社会方方面面也很推崇西方的价值观。西方价值观除了民主、人权、自由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其实就是法治。美国有句很流行的话,“游行集会使用暴力就失去了宪法赋予你和平示威的权利”。
在座记者都很年轻,大家可能经常看香港的文艺影视作品,关于警察的影视作品里,警察经常会说一句话,香港之所以成为国际金融中心,成为亚洲最安全城市的基石,就是法治,因为法治是香港的核心价值,这个问题刚才韩教授也提到了。所以我们回归到原初的问题,遏制香港出现的极端暴力行为中的恐怖主义苗头,最根本的还是依靠法治。
最后一句话,依法制暴,就是应对现在香港出现的恐怖主义苗头的根本方式,而且这个方式也是确保香港民众人身安全、确保香港整体利益的关键举措。谢谢你的问题。
香港无线电视记者提问。
香港无线电视记者:请问各位老师,最近我们看到解放军方面也提出了一些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香港的基本法,是可以宣布香港进入紧急状态,还可以把全国性的法律引入到香港。现在看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已经要采取这个决定?如果真的采取这个决定,有些香港人就担忧,解放军一旦进入香港去行动的话,就是对“一国两制”很大的破坏,可能会令香港的局势更不可收拾。还有一个问题,刚才也有老师说应该坚持用法治的方法来解决香港的问题,有些民间的诉求也是希望从法治的方法解决问题,比如要求特首成立一个独立调查委员会,去找出冲突的真相。现在特首好像不认同成立委员会,你们觉得这是不是我们行政长官的一个责任?谢谢。
韩大元:今天我们很多专家都谈到了如何回到法治。第一个问题,我们大家都知道,“一国两制”的前提是“一国”,国家的统一、尊严和安全是“一国两制”的根本出发点,任何一个国家都会把国家安全、统一作为国家首要的任务。我们讲“依法治港”,用法律来治理香港,这就意味着要通过法治维护国家的统一和主权,始终维护香港的繁荣与稳定,始终要保障基本法赋予香港市民的权利和自由。这是我们法治的一个基本要求。
第二,当国家面临一些情况的时候,按照国际的惯例和法治一般原则,在法律中,对一些可能出现的情形,都做了预防性的制度规定,或者法律规定。刚才你谈到的这个问题,首先,香港有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包括香港立法会通过的700多个条例,有《基本法》,有原有保留的法律,还有全国人大通过法律程序列入附件三的全国性的法律,我们认为法律是很完备的。第二,《驻军法》第14条明确规定了制度性安排,如果特区政府必要的时候,请求中央人民政府,请驻港部队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请求权是特区政府可以行使的,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以后,可以派出驻军人员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同时,《基本法》第18条第4款也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这是宪法和基本法明确规定的权力,它既有判断权,同时也有决定权、宣布权。但是这个权力的行使,根据《基本法》第18条第4款的解释,从学理上来说,它有法律的标准,一个是发生了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二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情况下,根据《宪法》和《基本法》第18条第4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宣布紧急状态。根据《驻军法》相关规定,驻港部队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的决定履行职责。这是法律上的规定。
至于刚才这位记者问的,这个规定的实施会不会造成“一国两制”的失败?我个人认为,“依法治港”的应有之义,就是通过法治来维护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以及香港的繁荣稳定和香港市民的权利和自由。如果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所以我们强调法治、回归法治,通过法治来解决香港面临的问题,这是我们唯一的途径。
如果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看一下,35年前,邓小平先生曾经在会见港澳同胞国庆观礼代表团谈话中说过,中央有权在香港驻军,驻军还有一个作用,可以防止动乱。那些想搞动乱的人,知道香港有中国军队,他就要考虑一下,即使有了动乱,也能及时解决。35年前制定《基本法》的时候,很多规定是个预防性的制度,我们要这样理解这个条款,它是学理上的立法原意之一。
关于独立调查委员会,法治是核心的价值,我们回应任何一个诉求,解决任何社会的争议,首先看法律上有没有相应的机制和程序。按照法治的理念,我们要充分发挥已有的法律规范资源和制度,当我们的某一个制度或某个规范无法发挥作用的时候,我们再选择看有没有更好的制度安排。根据我的了解,监警会已经开始运作,也受理了一些有关的投诉。大家也关注一下监警会,这是香港一个有特色的制度,要看看它的效果,对正在运行中的制度要保持信心,发挥它的功能。这是我的理解。
中国日报记者提问。
中国日报记者:有人认为,目前示威者的行为是通过违法的手段来表达合理的政治诉求,是一种正当的“公民抗命、违法达义”,请问各位专家对这个观点有什么评论?
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教授何俊志。
何俊志:在我们的观察当中其实也发现,这次运动当中的确是出现了这样一个现象,就是一些人用了“违法达义”的概念,其实还远远不止这样一些概念,它有一个非常大的特点,就是试图把暴力行为进行合法地包装。
如果从真实的规范学理去推,这个概念是推不出来的。我个人也在想,这样一个明明推不出来的东西,为什么还有人相信?提供两点供大家参考:
第一,根据我的查阅,我发现其实早在2011年前后就已经有一些搞理论的人试图做这个事了,因为当时他们就提出了一些类似的概念,后来又出现了“公民抗命”这样一些说法,包括你刚才说的“违法达义”。而且,在2014年非法占中运动的过程当中,其实他们已经试过这样一些概念的效果。所以,我觉得第一个原因,可能他们一直有人在做理论的准备和前期的演练。但是还有一个问题,它是明显不具有道德正当性的概念,为什么还是让有些人相信呢?我觉得还有一个原因,这个概念很容易让我们产生一个联想,就是在理论上与一些正当的“公民不服从”理论联系起来,给人一个暗示,他就是在做“公民不服从”的运动。如果我们严肃检讨一下“公民不服从”理论的话,这个理论的出现有一系列的要求,有非常高的条件,其他的条件我就不多讲,我觉得至少有两个条件是最必要的。第一,你只能针对已经存在的不合理的法律或者政策。第二,只能以和平的、非暴力的方式进行。现在我们再来看这个概念,其实就做了一个明显的偷换概念,用“违法”来掩盖了暴力,客观上鼓励了暴力行为的产生。
我们回过头来看,其实从理论上讲,不管是国际学术界还是香港本地的主流理论界,也没有接受这样一套说法,而且我注意到,2018年香港本地的法院针对“违法达义”有个判词,主要依据就是我刚才说的这两个要件,其实一个都没有满足,第一是要针对已经存在的不合理的法律政策,第二是只能以和平的非暴力方式展开,所以理论上是没有办法展开的。香港本地的司法实践已经在现实当中把这个否定掉了。所以,他试图做这样一个正当性的论证,但是这个论证理论上不成立,实际上已经被否决了。今天出现的有些暴力行为明显是受这样一个概念的影响,所以我们还是要回过头来,在理论上把它澄清。
第二个,我非常同意刚才几位的看法,还是要回到法治的轨道上来,才能解决问题。
彭博新闻社记者提问。
彭博新闻社记者:想问修改“一国两制”基本法的问题。经历了两个多月的事情,各位专家觉得有必要修改“一国两制”或者《基本法》吗?如果需要修改,怎么修改?谁启动这个过程?谢谢。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陈端洪。
陈端洪:我在这两个多月也听到很多质疑“一国两制”的具体政策和《基本法》的制度安排的声音,他们也在问,是不是需要改变一些政策,或者《基本法》要不要“动手脚”,要不要启动修改的程序?我觉得,我们可以反思一下,当我们提这个问题时,你觉得这件事是“一国两制”错了吗?如果你说“一国两制”错了,我想请问,它错在哪个地方?哪一条错了?很多事情做不通或者产生了争议,只是可能导致一场社会危机、政治危机或者经济危机,但是不一定构成宪制危机,所以我们不要把这两个问题混淆起来。
“一国两制”这个概念,实际上是有一个大概念、一个小概念。小概念就是基本方针政策,《基本法》写了保持香港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即便修改《基本法》,都不得跟这个相抵触,这就构成了一个修改的限制。如果说具体政策的话,任何国家的具体政策,都会因为政治危机、社会危机、经济危机进行调整,具体政策很灵活的。所以我觉得,要看从哪个层面去理解,从根本、大的层面上来讲,中央也反复讲过一些话,坚持“一国两制”不会变、不动摇,这些话都已经反复强调过了。我只是想大家提醒一点,我们认为一个社会危机就是宪制危机吗?这是我要提醒的。
《基本法》的修改,香港基本法第159条规定得非常清楚,启动权或者提案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这三个主体都有。但是我怎么也看不出来,这次事情本身跟修改《基本法》有什么直接的必要性。至于以后,有没有必要进行一些政策调整,我不敢做这个判断,这应该是取决于有关部门自己的判断。谢谢。
CGTN记者提问。
CGTN记者:我有个问题请问各位专家学者,我们都知道,目前有言论指,香港对于中国的经济和金融有着独一无二的意义,那么目前示威者似乎有以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来逼中央就范的想法,请问各位专家学者对此怎么看?谢谢。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一国两制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高研院/法学院副教授田飞龙。
田飞龙:我们知道,香港是国际金融中心。在全球金融治理体系当中有个说法,叫做“纽伦港”,就是纽约、伦敦、香港,大家打开24小时的全球时区,这三个地方正好是三分天下,它们是全球金融市场秩序的时空和秩序连续性的关键节点。伦敦和纽约2011年左右相继发生过大规模骚乱,这两场骚乱里,我们也可以研究和观察英国政府和美国政府及警察是怎么样应对金融中心发生的骚乱和暴力活动的,香港警察也应该从中有所学习,并且用类似的标准去处理和稳定金融中心的地位,这些能给我们很大的启发。
第二点,我想指出的是,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获得,是与我们回归时所设定的“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紧密相关的,如果没有这个制度安排,香港金融中心的地位不仅难以得到维持,更难以得到巩固和加强。如果我们不是很健忘的话,可以回顾一下,1997年香港回归到现在是22年,香港金融中心的地位其实受到了不同力量或者不同形式的干扰和冲击,有些是基于经济目的,比如说国际游资大资本做空,有些是基于政治目的,利用金融中心进行政治要挟。可以举四个例子,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2014年非法“占中”运动、2019年的“反修例”运动,很显然,1997和2008是偏向于全球游动资本对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冲击,它是为了金融套利。2014年非法“占中”和2019年的“反修例”有明显的政治目的。
历次香港金融体系遭遇到的重大冲击,我们看中国中央政府是怎么做的。1997年我们的经济非常困难,外汇储备也不多,但是在香港这个金融市场面对困难的时候,我们几乎是倾其所有、不遗余力地支持香港救市,这在回归之初,使得中国政府、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与香港的金融监管机构、香港社会之间结成了紧密的金融安全的命运共同体。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同样波及香港,如果没有内地经济的坚挺和稳定,我相信香港各个阶层和香港社会也会受到很大的损失,但是因为背靠内地的市场和国家的支持,香港安然度过了2008年的金融危机。2014、2019年的政治目的就非常明显了,以“一国两制”所保障的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来反向要挟或者威胁“一国两制”,这是个很滑稽的逻辑。他们追求的实际上是跟自己利益相违反的、不正常的、不理性的逻辑。
无论是香港的反对派、街头的黑衣人和外部的干预势力,他们都没有很好地衡量到香港的金融中心地位——不仅仅是中国的金融基础设施,也是经济全球化的金融基础设施。这个金融中心地位是每一个对贸易自由、经济全球化以及世界和平发展负责任的人,都应该有意识地去共同维护的。因为这个基础设施不仅对中国是重要的,对全世界也是重要的,这个金融中心如果受到冲击的话,我相信受损害的不仅仅是香港、中国,也包括欧美,尤其对美国的股市、美国的金融安全会造成很大的损害。目前有数据和迹象表明,香港金融中心受到持续暴力活动的冲击,已经在反向波及美国股市和美国的金融安全,这方面,我相信美国的决策层也会做出客观的评价和应对。所以,在全球化时代,没有任何一方是可以置身事外的,必须是共同面对。在香港的话,大家可以凝聚一个共识,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需要香港法治的支撑。因此,我觉得香港社会各界应该很快会从这场运动当中清醒过来,凝聚成止暴制乱、恢复秩序的法治共识,用法治牢牢支撑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这是我的回应。
金融时报记者。
金融时报记者:上个月香港特首自己承认,政府的修例工作是完全失败了,所以很多香港人不懂为什么中央政府还支持她?如果她是省长或者市长,在中国内地,她肯定会被开除对吗?能不能解释中央政府为什么不开除她?谢谢。
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副院长、教授,全球共同发展研究院副院长赵可金。
赵可金:我是从事中美关系研究的。其实我从三年前就开始关注香港问题,为什么呢?因为我在从事中美关系研究时发现,美国对香港投入了非常大的精力和资源,而且在美国的评价当中,香港历任特首都不怎么样,都干得不好,从董建华先生开始,美国就批评香港、批评特首。但实际上,香港回归以来,我们看香港的经济社会发展的表现,成绩还是非常大的。而且,每年暑假也都会有香港的学生到内地上课,我也跟他们有很多交流,我所接触到的大多数香港人对香港特区政府的施政还是非常肯定的。
香港今天的问题,表面上看好象是香港内部出现了问题,但事实上它有着深刻的国际根源。大家看得越来越清楚,现在关注的重点已经不再是解决香港特区政府内部的问题,已经是在挑战“一国两制”的底线,而且是用非法暴力行径,这种行径在欧美等发达国家都是严厉禁止的。所以“项庄舞剑,意在沛公”,不理解当前中美关系的大背景,是不可能理解香港问题的总根源的。
我从事中美关系研究时发现,美国对香港的政策,其实是拿着香港作文章。最初是美国冷战政治的一部分。香港回归之前,美国就和港英政府做了很多工作,1991年通过的《1992财年和1993财年对外关系授权法》明确提出,要推动香港的“民主自治”,199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美国-香港政策法》,这是把香港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因为英国和美国是同盟,利用这种特权来制定对香港的政策。但是,在香港回归以后,美国并没有改变这个政策。香港回归以后,已经不再是英国的殖民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按照国际惯例,美国应该调整香港政策,应该终止1992年的《美国-香港政策法》,但是美国并没有这样做。我们知道,一旦法律制定以后,接下来就有机构、有预算,所以,1992年《美国-香港政策法》之后,从1995年开始,美国通过全国民主基金会等很多机构,在香港支持和培养香港的反对派,以此推动所谓的香港“民主建设”。而且我发现,在每次香港出现大规模游行的时候,不仅华盛顿在煽风点火,而且在香港特区,美国的相关机构也在积极支持,投入上千万美元,所以这是今天香港局势走向骚乱的一个总根源。至于特区政府在施政当中出现什么问题,自然会通过特区政府的相关法律去解决,有相关的程序去推动。
作为一个学者,我个人认为,在今天中美关系发生变化的历史时刻,香港作为全世界最自由的经济体,也成为一个最脆弱的地方。所以,解决香港问题最重要的是清除一些国家在香港问题上长期持有的殖民心态和冷战思维,不要利用香港最自由经济体的便利条件,把它打造成一个牵制、遏制中国发展的“桥头堡”,更不应绑架香港的民意,以此达到自己的国家利益。
内地和香港应该一起来清理这种殖民心态和冷战思维,至于在施政过程当中遇到的经济问题、社会问题等各方面的问题,都可以坐下来通过体制内的、法治框架内的有关程序和规则予以解决,而不应诉诸街头暴力,因为这种暴力是不能解决任何问题的。所以,随着内地和香港联系更加紧密,我们现在要把“去殖民化”作为一个核心问题,一旦这个问题解决了,我认为香港现在出现的所有问题都会迎刃而解。谢谢大家。
法新社记者提问。
法新社记者:韩老师,刚刚赵老师讲这次抗议游行的背后可能有美国的“黑手”,你跟他是同样看法吗?你有没有觉得香港市民有什么实质性的不满?
韩大元:赵教授是中美关系的专家,他把香港问题放在国际关系里面,特别是中美关系的大框架下来判断。我是宪法学教授,我的基本观点跟前面我强调的一样,任何一个社会都没有一个完美的政府,也没有完美的法律,法律也会有缺陷。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包括美国、法国都一样,在工作当中,在施政当中出现一些问题,民众不满意,但是我们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程序来解决。我们要降低民众的维权和诉求成本,让问题能够在有效的法律程序内得到解决。面对香港目前这样一个缺乏社会共识、充满争议的局面,我们唯一的途径就是回到法治,守护法治,用法治来解决。我觉得,无论是政府还是市民,只有在法治的框架内,通过法律的途径,才能得到一个有效的解决,既解决问题,又寻求共识,使得香港的繁荣与稳定有一个有效的法治保证,这也是我的一个基本观点。越是这个时候,我们就越需要更加珍惜来之不易的香港法治传统,回到法治的轨道。谢谢。
寿小丽:今天的吹风会就到这里。谢谢各位专家,谢谢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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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不住a 发表于 2020-3-19 05:24: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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