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和“致”不但读音完全相同,形体和意义也很接近,有些同学阅读时不太留意,因而写作时常常误用。 从“六书”角度说,“至”是个会意字,原义是“鸟从高处飞到地下”(一说是“箭射到某处”)。后来,词义扩大,才有“到”或“到达”的意义,这就成了“至”的基本义。由此再引申为“到顶”,即“极、最”,如“至高”、“至善”、“至诚”,又再引申为“最好、最高”,例如“至德”(即最完美、最高尚的品德)。
“致”从“文”,是个形声字。形旁“攵”本作“攴(Pū)”,是手持物“小击”之意,所以从“文”的字,绝大多数与“手持物”的动作有关。可见“致”的本义是表示人的动作行为的。常用义项是:“送达”,如“致函”;“给与、向对方表示”,如“致意”、“致敬”;“用尽、集中”,如“致力”、“专心致志”;“招引”,如“”导致。另外,用作名词是“意态、情趣”,如“情致”、“一致”、“错落有致”;用作形容词(本作“緻”,简化为“致”)是“精细”之意,如“细致”、“致密”。
综上可知,除“到达”和“送达”这两个义项近似之外,“至”和“致”的其它义项都有明显差异。“到达”和“送达”两个义项虽有交叉,但仔细辨析,也是不难区分的:前者是不及物动词,构成动宾式合成词时,宾语语素只表时间和处所,如“至今”,“(自始)至终”、“至此”、“(从南)至北”;后者是及物动词,构成动宾式合成词时,宾语语素表“送”的事物或“导致”的结果,如“致书”,就是“送书信而使之到达(对方)”,而“致病”,“致富”中的“病”和“富”,就都是“致”的结果。
应该注意的是,在古代汉语中,“至”和“致”可以通用。如《荀子·劝学篇》中“假舆马者,非利足也,而致千里”一句里的“致”当是“至”的通假字。但现代人写作是不能混用的,否则当以别字看待。最容易混淆的还是它们同“以”分别组成的连词“以至”和“以致”。“以至”表时间、数量、程度、范围的延伸,有“一直到”的意思。如“年轻的、年老的以至小孩都观看了这场声势浩大的龙舟竞赛。”“以至”还可以连接因果关系的分句,有“发展到”的意思。如“东道主如此热忱挽留,以至我们一行五人无法谢绝。”“以致”的适用范围小得多,它只可连接因果关系的分句,且“结果”往往是消极的,其中“致”有“导致、招致、造成”的意思。如“由于他缺少社会生活实践,以致他一踏入社会就茫然不知所措。”有人认为,凡用“以致”的都可换用“以至”,但用“以至”的,只要不是特别强调原因,“结果”又不是消极的,就不应写作“以致”。
最后还要指出:“以至”通常可写作“以至于”,而“以致”一般不写作“以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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