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之”字的主谓之间,取消句子独立性的用法(以下简称“取独用法”)。
先举个例子,在《邹忌讽齐王纳谏》中有:“吾妻之美我者,私我也。”
其中“之”就是此种用法。
“取独用法”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用个白话文的例子来做个类比,如:“他喜欢篮球。”
这是一个完整的句子,很通顺。
如果后面加是一句,构成:“他喜欢篮球,投篮很准。”
仔细分析整个句子成分,可得出:他喜欢篮球”为主语;“投篮”是谓语;“很准”是宾语。
看似正确,实际错误——完整的句子不能做主语。
有两种改错办法:
第一种就是在句子中加“并且”二字,使得前后是并列的关系。
第二种就是“取独用法”。“他喜欢篮球”是一个完成的句子,是不能做主语的,须降级为短语或分句。
“的(之)”就在这里起到了这个作用,将其降级为主语,使句子变为:“他的喜欢篮球(可解释为‘喜欢篮球的他’),投篮很准。”
回到文言文例句中,如果原句是:“吾妻美我者,私我也。”主语就是完整的句子,不能成立,而“之”字起降级作用。
下面几句,均为降级,也是取独用法的实例(其中画线部分为句子真正的谓语动词):
①《论语》:“岁寒,然后知松柏之后凋也。”(‘松柏之后凋’降级为宾语)
②《烛之武退秦师》:“臣之壮也,犹不如人。”(‘臣之壮也’降级为状语,指年轻的时候)
③《师说》:“师道之不传也久矣。”(‘师道之不传’降级为主语)
④《廉颇蔺相如列传》:“公之视廉将军孰与秦王?”(‘公之视’降级为插入语)
⑤《触龙说赵太后》:“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父母之爱子’降级为分句,即复句的单句)
再举个反例,在《寡人之于国也》中有:“寡人之于国也,尽心焉耳矣。”
句子翻译为:“我对于这个国家,尽心了啊”,其中“我对于这个国家”在整个句子中,没有做任何成分,作后面“(我)尽心了啊”的介词短语,是完全可省略的成分(这里要好好地与例句比较一下)。
“之”并没有起到降级的作用,故不是取独用法。
这样就有了一个判断标准,即“之”必须起到降级——即将完整的句子转化为句子成分(或单句)——的作用,才是取独用法。
再举个例句,《庄子·秋水》中有:“泾流之大,两溪渚崖之间不辩牛马。”大家判断一下其中“之”是否为取独用法。
答案:不是取独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