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赋税始于夏代,史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孟子•滕文公》也载:"夏后氏五十而贡"。
这些记述表明,我国自奴隶制国家建立后,即采取法律形式确立国有赋税制度。夏以五十亩地为计量单位,并取其平均值十分之一,缴纳给国家,称为赋。赋是夏王朝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平民向国家交纳的实物地租。而夏朝的财政收入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是贡纳,即夏直接或间接统治区内的诸侯、方国或部落缴纳的财物。
商朝仍沿袭夏的贡制。
商朝人口约500万至700万,士兵约12至15万,国土面积最大时约300万平方公里,以中原地区为主。
商朝处于奴隶制鼎盛时期,奴隶主贵族是统治阶级,形成了庞大的官僚统治机构和军队。商朝时期有很多跟经济发展相关的标志性事物出现——甲骨文作为最古老的汉字开始使用;青铜、铁器开始使用,特别是青铜器盛行,成为商朝文明的标志;出现了贝币等初期货币,开始制作陶器;开始六畜饲养——马、牛、羊、鸡、犬、豕(猪);粟、稷、谷是当时最主要的粮食作物;上着衣,下穿裳,后世称服装为“衣裳”,便是源自于此。
周朝基本上沿袭了夏商的赋税制度。西周实行井田制,国家在修筑水渠和道路时把土地划分为许多“井”字形方块,故称为井田。“井田”一词 ,最早见于《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 井田制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也就是周王,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周王把土地分赐给各级贵族,让他们世代享用。他们只有享用权而无所有权,土地不准转让和买卖。
为了充分发挥地力,规定了定期“换土易居”的分配制度。西周的井田制根据剥削对象的不同,有两种不同的区划,一种是“十夫有沟”,即国中平民的份地。其收入要上缴国家十分之一,作为贡税,以充军赋。
另一种是“九夫为井”,即国家将方里土地按井字形划为九区,中一区为公田,余八区为私田分授八夫;公田由八夫助耕,收获全部缴给领主。男子成年受田,老死还田。
井田制主张每家分配百亩田地,但土地的肥沃度不均,山川漥泽远近不一。若真实行齐头式的分配,反而不公平。
于是,西周的各级统治者将井田分为三类。他们各自把其中最好部的地分留给自己,叫“公田”。因为公田的面积很大,所以也叫“大田”,驱使奴隶集体饼种。一井分为9个方块,周围的8块田由8户耕种,谓之私田,私田收成全部归耕户所有;中间是公田,由8户共耕,收入全归封邑贵族所有。但实际上并不是每块井田都是900亩,还存在诸如800亩,1000亩这样的特殊情况。
井田制度是奴隶制国家的经济基础,体现了我国奴隶社会生产关系的主要部分。它与宗法制度紧密相连,在西周时期,得到充分发展。
然而两周时期的赋税制度在春秋战国时期有了很大的改变。随着牛耕和铁器农具的出现,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实行“履亩而税”,即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须按亩交纳土地税。井田之外的私田,从此也开始纳税。这是三代以来第一次承认私田的合法性,是个很大的变化。
实行“初税亩”反映了土地制度的变化,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初税亩”的出现,标志着我国从奴隶制赋税向封建制赋税制转化的开端。
此后,列国纷纷仿效鲁国实行“初税亩”。到了秦国商鞅变法时,干脆废除国君对贵族(卿大夫)分封、赏赐食邑的制度,而承认通过买卖所获得的土地所有权。
初税亩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第一次重大改革,它废除了按劳力计征的力役地租制,确立了以田亩计征的实物地租制,是税收由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的标记。这个时期的赋税制度改革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带动了其他相关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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